網友咨詢:
兒子滿周歲后,我便把兒子送回老家,交給公婆帶養,自己和丈夫則在外打拼掙錢。知道公婆辛苦,為了表示孝心,我主動提出,除了按月給孩子生活費以外,每年春節給老人1萬元。從2006年到2010年,我們夫婦一共給了父母5萬元。2011年7月,公婆拿出所有積蓄買了一套小兩居,買房款中包括我們給的5 萬元。現在丈夫要跟我離婚,我不愿意那5萬元打了水漂,請問:公婆拿我們的錢在老家買的新房,離婚時能分嗎?
律師回復:
你與丈夫每年春節交1萬元給老人,這5年的5萬元能不能要回,取決于雙方形成的是贈與合同,還是保管合同。是贈與的話,錢就是老人的,老人用來干了什么,與你們無關;是保管的話,錢依然是你們的,不管老人用來干了什么,都應當返還。從你說的情況看,這1年1萬元表示的是孝心,既然是表孝心,那就應當認定為贈與。要老人保管,那只是徒增老人的負擔,與孝心無關,也應當不是你們的本意。
5萬元成為了老人的財產,老人用這5萬元加上他們的積蓄購買了一套小兩居,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老人的名字,那么房產與你和丈夫無關,你要求把這5萬元從房產中析出來分割,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和丈夫的名字,或者你和丈夫以房產共有人的身份出現,則是老人對你們的贈與,你和丈夫將取得房產的全部產權或者部分產權,這房產也將全部或者部分地成為你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