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
二、婚后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有。但如登記方能證明該房屋系其個人財產購買,應當視為“個人財產的替代物”,離婚時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三、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全款,婚后領取房產證,登記在付款方一人名下的,該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四、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領取房產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至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該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六、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房,未登記的,該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有證據證明明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七、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如果是以父母名義簽訂購房合同,過戶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仍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該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八、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如果是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則該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無論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九、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拆遷所取得的拆遷安置房,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婚后原房屋擴建添附部分,其拆遷補償價值屬于共同財產。
十、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離婚時對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可以變價分割。即雙方均不要房,將房屋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也可以作價補償。即房屋歸并到一方名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當于一半價值的補償。如雙方均主張要房且雙方情況相當時,可在征求雙方意見后采取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者取得共有財產,給予另一方相當于一半價值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