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錦州一對50多歲的夫妻各自帶著兒女結了婚;30年后,已年逾八十的他們卻吵著要鬧離婚。離婚手續辦起來簡單,可各自兒女給買的房產如何分配卻成了難題。“我爸爸和她其實分居很久了,但一直沒辦離婚手續。”原告老李身患重病,臥床不起,只能讓其兒女作為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兒子李先生告訴遼沈晚報記者,父親和被告張老太均為二婚,30年前他們各自帶著兒女走到了一起。可結婚10多年,二人就因為矛盾開始分居,跟著各自兒女過。
10年前,李先生等子女出資為老李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老李名下。可現在兩人要離婚,老李又身患重病,房子弄不好要被別人分走一半。這讓他們很著急。“房子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李先生一方的要求,被告方張老太的子女不予接受,他們認為這房子應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日前,古塔法院受理了這起高齡夫妻離婚案件。法官審理認為,雖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于此案的這種情形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本案老李和被告分居期間,其子女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老李一人名下,應視為對老李一人的贈與,應認定為老李的個人財產。
法官將雙方的兒女挽留下來進行調解,經勸說,被告方認可購買房屋時均是原告的兒女出資的,他們同意不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而原告的兒女也愿意給付對方一定的補償,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