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去年我和丈夫離婚時,法院一審判決女兒由我撫養,婚后買的房子兩人各占一半。我就按2000年買房子時的總房價,給丈夫分了一半的錢。現在,丈夫又準備到法院起訴我,除了要求變更撫養權外,還讓我按照現在的房價給他補錢。請問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已對此住房進行分割處理,經法院確認生效。依據“一案不二訴”的規定,法院應該不再受理你丈夫提起的房屋分割之訴。
另外,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法院會根據男女雙方實際經濟狀況的變化,本著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實際情況變更撫養權。
房產價值的認定有三種方式:
一、以雙方認可的價格進行分割;
二、以房產現有實際價格進行分割;
三、雙方可采用競價方式來決定房屋價值進行分割。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房屋的現值一般是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市場價值估價后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由原告向法院申請評估,并預交評估費用(該筆費用只是由原告方墊付,而由敗訴方承擔),由法院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3條的規定:“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