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晉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晉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政府為解決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要求,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租金核減為補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市、區)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發放的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短期內脫困無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市、區)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民政、計劃、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二)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算、籌措和監管工作。
(三)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審核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在民政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做好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審登記工作。
(四)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和使用監管工作。
(五)市、縣(市、區)稅務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各項稅收的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六)市、縣(市、區)物價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金和有關收費的核定工作。
第四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項收費執行相關優惠政策;市、縣(市、區)政府購買的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
(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管理、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新建住房為輔的方式籌集,嚴格限制集中成片興建廉租住房小區。
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四)騰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為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連續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不足4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
(五)在房改過程中,未購買過房改房或未享受過購房補貼的;
(六)在城市拆遷過程中未享受過貨幣補償安置的;
(七)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的。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向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和家庭收入證明、住戶情況證明;
(四)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線以下的情況證明;
(五)房地產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個人住房情況證明;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租金減免;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登記備案家庭的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依次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示。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現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三)廉租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四)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條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配租住房面積標準(租金補貼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報市、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