潯陽區、廬山區人民政府,九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九江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5日
九江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及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九江市城市規劃區(潯陽區、廬山區、九江開發區)范圍內,各縣(市)、廬山管理局、共青開發區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九江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市區范圍內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暫定為人均套內建筑面積8平方米,今后隨著市區經濟發展和住房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第五條 根據不同情況,建立如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住房租金核減50%。
2、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優先享受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購的舊住房,實行實物配租。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必須有一人為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且經民政部門審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
3、人均住房面積低于保障水平(人均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中的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人數計算);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5、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實物配租住房的,提供特殊困難家庭相關材料。
下列保障對象不享受實物配租:
(1)已有私房或購買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
(2)與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直系親屬其他家庭住房面積合并計算超出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第七條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是:
1、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3、社會捐贈的資金;
4、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有:
1、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2、社會捐贈的住房;
3、騰空的公有住房;
4、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5、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政策優惠。
政府收購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程序:
1、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上需有社區審核意見)并帶如下材料:
(1)戶口簿及復印件;
(2)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材料及復印件;
(3)現住房情況材料(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社區證明、單位證明等)及復印件。申請人為非戶主的,出具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有社區簽署審核意見的申請后,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天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管部門;
3、房管部門接到申請資料后,會同民政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4、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5、經公示有異議的,房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核實,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對登記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核減;對實物配租家庭,由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并將排隊順序公示7日。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優先予以解決;有勞動能力的,同等條件下年長者優先。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房管、民政等有關部門申報,民政與房管部門要及時互通情況,經審核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經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房管部門公示30日,有異議的,10天內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分配資格,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則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特別困難而交不出廉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承租人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由區財政安排資金?熏區民政局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