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在該住處居住,并至少有一個取得本市非農業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該住處須滿2年以上;
四.家庭人數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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