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市屬及駐市部、省屬企事業單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等五部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甘肅省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五縣縣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鎮廉租住房的現行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
第四條 符合縣區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實施細則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實施細則所稱租金核減,是指房屋產權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租金核減按照分塊、屬地原則實施。居住縣區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戶,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租金減免;居住企業自管公房的廉租戶,向本企業申請租金減免。
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設施的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企業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政府收購、建設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內,最高不得超過55平方米
第十一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上減半征收。
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單位面積租金核減標準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實際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十三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孤老、孤殘、孤病、革命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項條件,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核減。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戶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填寫《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申請表》后,向戶口所在地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實物配租或租金核減的家庭,該房屋屬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并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核查應當采取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核決定在申請人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七條 審核決定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廉租住房申請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審核決定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予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對其廉租住房申請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登記先后順序排隊輪候。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優撫對象、重度殘疾和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等困難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