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享受福利買房離職后發現房屋被賣與他人
作者:蘆鑄發布時間:2008-08-14
因自己從原公司離職后發現本應享受的買房福利被剝奪,房屋亦被賣與他人,楊先生認為原公司的行為對其經濟及精神造成傷害,故將北京東河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到法院,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楊先生訴稱:自己于2004年7月12日與被告北京東河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西山楓林認購協議書》,確認購買西山楓林經濟適用房一套,認購房號:24-1-302,面積97.92平方米,銷售單價:3492-3708元平方米,一次性付款。楊先生于當時繳納定金30000元整。因當時楊先生在被告下屬北京東河田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作,簽訂認購書后楊先生一直等待通知與被告公司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公司卻一直借口拖延不予辦理。2007年11月楊先生向被告公司交付了已辦理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同時督促被告公司履約。2008年1月,楊先生因個人原因離職到其他單位工作,遂抓緊向被告公司討要房屋,后經了解才得知被告公司已將房屋售予他人,所以一直不為楊先生辦理手續。
楊先生認為,被告公司的行為已使自己作為北京市居民應享受的購買經濟使用房的權利受到了侵害。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執行雙方簽署的《西山楓林認購協議書》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判令被告公司向楊先生交付24-1-302號經濟適用房,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近日,石景山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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