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筑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標準。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準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占地不多環境美。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三)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七)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應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和利息,取得全部產權后,方可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房屋共有權人和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五)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狀況證明,但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催告原產權單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門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審查意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易申 請前,應先向同級房改部門申請對擬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況進行審查。房改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 出是否準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登記(登記備案) 、交易過戶手續。房屋出售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交易當事人必須如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成交價格,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所 得收益和有關稅費。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申報的價格進行核實,對申 報價格明顯偏低確需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當事人應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 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 交換。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稅、契稅外的 各項稅收;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額部分計征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租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并按規定繳納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于抵押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以抵押房產 或其拍賣所得抵償債務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所得收益和有關稅費后歸職工個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有關稅費后歸職工個人所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后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于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于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