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月8日起,北京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人,將不得再帶父母一起申請。北京市住建委今天發布了《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并將于下月8日起實施。
按照過去的規定,北京保障房的申請家庭成員,要求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今天發布的《通知》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成員仍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同時,《通知》進一步嚴格資格審核管理。一是增加了資格審查要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納情況證明;對于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請家庭成員,須填寫未繳納上述各種費用的書面承諾。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家庭成員能夠提供但未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
二是規定了申請家庭將自有住房出售或贈與他人后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申請家庭須在出售或贈與的住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年限滿三年后,方可申請保障性房。三是進一步明確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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