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我國城鎮住房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面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制度安排,也需經歷一個不斷學習、改進和創新的過程。目前縱覽各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實踐,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方面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以政府為主體的住房供給機制
??? 這是目前我國通行的做法,具體政策實踐中又有分建分售、分建統售、統建分售、統建統售幾種主要的策略。以政府為主體的住房供給機制,適用我國以供給為主導的制度變遷模式,有利于吸收社會資金、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快速地調整長時間的住房福利制度所造成的供求失衡的局面,最大限度地釋放有效供給,以配合我國房改的逐步深化和推進,較好地滿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城鎮住房新制度的要求。不利之處,存在著效率的改進機制,制度安排不是最優狀態。
???政府主導下的消費需求機制
??? 以政府為主體的住房供給機制,長遠看不利于促進住宅建設的持續發展,抑制了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由住宅產業化發展所帶來的住房供求緊張關系的逐步緩和,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方面的制度安排必然會轉向以政府為主導的消費需求機制。
??? 目前,形成消費需求機制的制度安排,應重視制度環境的兩個側面。一是財政支出的能力。對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向他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這種產品的提供必須具有可持續性和穩定性。只有政府的財政支出能力充足才能確保轉移支付的持續發展。二是住房的供求均衡度。在住房供給明顯小于需求的情況下,立足住房需求機制的制度安排會使這種緊張的供求關系日趨惡化,在供求大體均衡的情況下,立足需求機制的制度安排,會激勵供給的增加,又使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政策效果十分明顯。
???以住房合作制度為核心的共同治理機制
???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的共同治理問題已成為許多國家共同的管理實踐,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要不要立足共同治理,需要進一步研究。從國外政策實踐看,立足共同治理機制的住房合作制度適應了這一發展要求。盡管合作社內部的產權制度、治理結構和分配原則都同公司制有原則區別,公司制和合作制都是法人企業制度,區別于個人業主制、合伙制等自然人企業制度。合作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制度,有能力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合作社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社員對合作社建立法人財產制度承擔出資責任,一則每名社員必須繳足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最低入股金額,二則全體社員實繳股本總額不得低于合作社注冊資本法定最低限額。所以,合作社以其法人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實質是社員以其對合作社的出資為限對合作社債務承擔責任。
??? 理論上看,發展住房合作制度變行政約束為產權約束,能較好地解決供給主導型制度安排所存在的效率問題,較好的釋放住房的有效供給;又能使政府的住房需求政策找到廣闊的空間,釋放有效需求。翟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