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深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請問深圳福利房\安居房申請資格及所需材料清單.謝謝!
答復內容 我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主要有:夫婦雙方有深圳特區戶籍、無房、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有計劃生育證、家庭年收入6萬元以下。如果申請人為財政撥款編制人員,可分別向市或區主管部門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安居房。
申請所需材料清單會在每次申請表中詳細列明,一般為夫婦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社會保險證、計劃生育證、留學生證等。
2、2007年深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在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相應的低收入線標準,在本市不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設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它申請條件的戶籍居民家庭,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引用自: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2008-01-17公布)
深府〔2007〕262號
3、2008年深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租售通告
日期: 2008-12-25
本地寶注:以下為節選。
為妥善解決符合2007年購租保障性住房條件但未選房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07〕262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房屋委員會決定,我市將于2008年12月起組織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租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租售對象
(一)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2008年2月22日(含此日)前已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購租保障性住房申請;
2.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終審合格;
3.尚未購租保障性住房。
(二)下列對象不納入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范圍:
1.已簽訂《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但最終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2.已簽訂《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但最終放棄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3.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舉報或投訴,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查屬實,已被取消購租資格的家庭;
4.自終審結束后至本次保障性住房選房前,因戶籍、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2007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
(三)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不受理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