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程序: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以下簡稱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各區國土房管分局。
(四)復核:各區國土房管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復核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依照附件2執行),評分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將經復核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或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批準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并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放準購證明。申請人可按照準購證明記載的核準面積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六)輪候: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后順序。按照《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辦住建辦根據房源情況,并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八)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3次。申請人選定住房后,應當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的,或經3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署《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后放棄購房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房。
材料: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購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現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四)因在本市大中專院校讀書而取得本市戶籍,且畢業后落戶在本市的,提供畢業證書及在穗工作的相關證明; (五)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六)現役軍官、軍隊文職干部提供經市軍隊轉業干部辦公室確認的符合轉業安置本市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八)家庭資產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誠信承諾書》。
前款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收入、資產、住房面積需按本辦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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