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
買受人: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說明
1. 本合同文本為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專用合同文本。簽約以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內容。
2. 本合同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經政府批準,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 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 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之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有關證書、證明文件;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出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
7.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買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證]:
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編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暫定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依據買受人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編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為(現房)(預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批準機關為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座) (單元)(層)號房。
該經濟適用住房的用途為住宅,屬 結構,層高為 ,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經濟適用住房陽臺 是(封閉式), 是(非封閉式)。
該經濟適用住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該經濟適用住房價款:
1.核定住房標準內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單價為(幣)每平方米 元,金額為( 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標準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單價為(幣)每平方米 元,金額為( 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該經濟適用住房金額合計為( 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經濟適用住房交付后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含3% )時,以產權登記為準,按每平方米原價格不變多退少補。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買受人不退房,誤差大于3% 的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誤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賣人按原價款退還買受人
2.雙方約定。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 %的,甲方給予乙方占付款金額 %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拾 元整。
2.分期付款乙方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銀行(帳戶名稱:帳號: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4)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3.貸款方式付款(1)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元;
(2)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元;
(3)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首付款付清后,持有關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 銀行辦妥貸款手續,否則視為買受人違約。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第二日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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