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員”陳某替人頂班時被駛出的車輛撞到后,又被疾馳的車輛當場碾壓致死,家屬悲痛欲絕,狀告公司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差額。法院審理后不支持家屬的訴訟請求。
前不久,陳某在停車場收費之時,被駛出停車位的車子撞倒之后,又被疾馳的車輛碾壓致死。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陳某家屬得到肇事方120余萬元賠償款。家屬對此傷心欲絕,在料理完陳某的后事之后,將管理停車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要賠償。
在庭審中陳某的家屬說,陳某于2011年12月1日進入保安服務總公司,擔任停車收費管理員的職務,但進入公司之后陳某并沒有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給陳某繳納相應社會保險。陳某進入公司之后,每月的收入基本工資是1450元,另外還想有績效獎金,每月收入大概有4000元的工資收入。因此,要求法院確認陳某與該公司有勞動關系,并要求關系,并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4萬元,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請求未予支持,陳某家屬向法院起訴。
而在庭審中保安公司不認可陳某家屬的說法,公司表示他們從未招聘過陳某做該停車場的收費員,該停車場的收費員一直是自己公司女職工冒某。陳某之所以在該停車場收費是因為他自己與冒某私下交易,公司當時毫不知情。所以公司對陳某沒有任何管理,也沒有發放過工資,雙方并無勞動關系,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經法院調查,該停車場的收費員確實是保安公司職工冒某,后來冒某以身體不適的原因,私下和陳某進行商議,讓陳某頂替自己在該停車場進行收費,并提供了收費員的服裝及發票。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家屬未能提供可以證明陳某與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而保安公司舉證證明了公司無陳某這名職工、陳某系冒某私自與其商議后頂替冒某工作的事實,因此,法院對陳某家屬要求確認其與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律師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本案中,陳某實際上并沒有收到保安公司的聘任擔任停車場的收費員工。而是與該停車場真正的收費員冒某私下約定,故公司并沒有賠償其責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