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反被聰明誤,賣房人欲奪回十年前賣出的房屋,以“我沒有親自在合約上簽名”為由起訴否認十年前的房屋買賣合同。買家眼見賣家無理取鬧,自己掏錢購買的房屋成為泡影,無奈之下將賣房人告上法庭。近日承辦檢察官通過專業析理和技術鑒定,終于抽絲撥繭還原案件事實,使真相水落石出。一場鬧劇終于落下帷幕。
近十年來全國房價與日俱增,面對樓市居高不下,許多購房者對買房這件事都望而卻步。估計在十幾年前,人們怎么也不會料想到如今可是一房難求,還有許多人捶胸頓足,苦惱為何當初不早點買房。這樣的人不在少數,還包括今天案件中的邱女士。
2004年房價還沒有漲起來的時候,邱女士就分到了一套動遷房,由于沒有人居住,邱女士便將房子賣掉變現,所以邱女士便在該年的4月份將房屋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先生。但令邱女士怎么都沒有想到的是隨時間的變化,從2004年至今房價可謂是如火箭班的節節攀升,這套房屋的價格已從50萬元攀升至90萬元。這令邱女士后悔不已,但總是后悔,木已成舟,米已成炊,房子是鐵定要不回來了。這一次賣房成為十幾年來邱女士揮之不去的心結,日思夜想著要是房子沒賣掉該有多好啊。邱女士自此之后每天都在想法子,想要將房屋弄回來。
直到2008年8月,邱女士聽到別人說,如果買賣房屋的合同如果不是房產持有人本人簽字,可以確認為無效。這下邱女士可高興了,房子可以拿回來了,因為當時賣房之時,是自己丈夫的簽名而不是自己的簽名,就這樣邱女士理直氣壯的走進了法院,提出確認買賣房屋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理由便是合同上的簽名是由其丈夫所簽,所以變賣該房時自己并不知曉。
法院受理后,請了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筆記鑒定,確定該筆記確實不是邱女士的簽名,法院確認之后遂做出了原告邱女士與李先生之間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判決。
判決一出如邱女士所愿,重新拿回了房屋,但買房的李先生卻失去了房屋,走投無路的李先生得知檢察院設有民事行政檢察科,可以受理相關申訴,便于向人民檢察院求助。
李先生在申訴中提出,法院判決有誤,要求撤銷,理由是:10年前的那次買賣房屋過程中,邱女士夫婦及其女兒全程都參與了賣房過程,并非如邱女士所說的那樣——“她不知情”,而且房產交易中心都有相關記錄。
承辦檢察官通過閱卷和調查后認為,此案如要提起抗訴,必須對邱女士是否真正知曉買賣房屋的整個過程進行查證。
檢察官從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的相關檔案資料顯示,該房屋買賣交易雙方于2004年4月5日訂立《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邱女士及其丈夫、女兒與李先生等人曾于2004年4月19日各自持本人身份證件至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系爭房屋的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留存的邱女士身份證復印件下方有邱女士本人簽名字樣,經其同意,司法鑒定內容主要是該份材料上的簽名是否與邱女士的親筆簽名是同一人所為。
根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之前的檢材內容——另一份《房地產登記申請書》上邱女士的簽名,對“轉讓人(簽章)”處的簽字是否由邱女士所寫進行了鑒定,做出了系邱女士親筆簽名的鑒定結論。
面對第二份鑒定,邱女士仍然不予認可,但提供不出相反證據予以證明。
根據兩份司法鑒定均確認簽名字跡是“邱女士”一人所寫的事實,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予以釆納,將原審判決撤銷,駁回了邱女士的訴訟請求。原審案件受理費8946.8元/原審鑒定費6500元、再審鑒定費7500元均由邱女士負擔。
判決下達后,邱女士沒有提出上訴。
滬律網律師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案中邱女士未拿回自己已經賣出去的房屋,謊稱自己沒有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意圖拿回房屋。邱女士的行為給買房者李先生帶去了巨大的麻煩,該行為也不道德,所幸邱女士并沒有真的得逞。
上海房產律師提醒:“人生如棋、落子無悔”,上一步既已落下,下一手就得想好,悔棋心就別動了,何必終日沉浸在懊惱之中,人生是一種體驗,一時的得失成敗勝負事小,關鍵在于走好每一步,夯實每一天。相信這個案件會給邱女士一個教訓,也給大眾帶來一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