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尤某是鄰居,陳某系楊木橋169號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尤某系楊木橋210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尤某的房屋的圍墻在楊木橋169號的東面,與陳某的房屋之間僅相隔了楊木橋168號房屋和一個小道,這兩個距離為4.1米,且尤某家房屋的圍墻的南面超出了楊木橋169號的門面將近有2.33米。
就因為如此陳某便因為尤某家的住宅東側新造的新廠房圍墻超出高度,將家中的陽光全部擋掉。院子里面也曬不到太陽,陳某之父年紀較大習慣每日在院中曬太陽,但尤某的圍墻令父親再也不能曬到太陽了。故陳某很是氣憤,屢次找尤某理論,并要求尤某立即拆除圍墻。但尤某并未按照陳某意思去辦,兩家人矛盾越來越深。陳某心中非常著急,便想到起訴至法院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陳某以被告尤某在其住宅東側所建造的新廠房圍墻侵害了其采光、通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廠房。
法院經審理認為,尤某家新建的新廠房的圍墻確實阻礙到陳某家中的采光權、通風權,嚴重影響陳某一家的生活,故判決尤某在一定期限內拆除圍墻超出部分。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從相鄰關系角度考慮,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這樣才能保證雙方相處和諧。
【滬律網律師提醒】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上述條文明確了采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于以何種標準判斷采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范圍及標準是什么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
《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范》第五章中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立”,“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現場勘查確認:某染色廠的車間圍墻在楊木橋169號的東面,該圍墻與楊木橋169號東面墻壁之間相隔了楊木橋168號房屋和一個小道,距離為4.1米,該圍墻墻面長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根據勘查結論,該圍墻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對楊木橋169號房屋的采光造成嚴重影響,該房屋冬至日日照不會低于2小時,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對日照的標準。
本案中,尤某的行為確實給陳某家中帶來不便,理應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