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8)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9)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什么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8)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9)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