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管理費用標準應按照房屋維修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或各市關于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確定。一般情況下,樓房單元戶門內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承擔,樓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在售房時,建立公房售后維修基金,對發生的維修事項,應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負責承擔。
因此,公有住房向個人出售時,要具體明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通知中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