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中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三、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和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以及有關稅費后的凈收益,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積標準內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五、上交財政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六、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繳納和返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七、本規定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