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維修養護責任由出租人承擔。
出租人應當每3~5年進行一次房屋完好狀況檢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墻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扶梯間外門窗每年檢查一次;電梯、水泵(產權屬于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應巡回疏通;屋頂水箱每年檢修清洗兩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理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
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維修養護責任由出租人承擔。
出租人應當每3~5年進行一次房屋完好狀況檢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墻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扶梯間外門窗每年檢查一次;電梯、水泵(產權屬于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應巡回疏通;屋頂水箱每年檢修清洗兩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理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