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權如何變更
請求變更之申請人需要具備什么樣的基本條件呢?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條件。現實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問題在于符合變更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為兩人甚至多人時,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是不可能給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的。即使訴到法院,法院對于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條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變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擱置下來。
在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問題上,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案例:家庭成員中的一人瞞著其他家庭成員悄悄變更自己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偽造其他家庭成員的簽名,騙過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變更自己為公房承租人。針對這種情況,其他家庭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變更的,法院一般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