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正是交納房款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高峰期。近日,湯先生等多位購房者通過自己的購房入住經歷提醒購房者:簽訂合同時,不可忽視明確約定房屋配套設施開通日期。湯先生稱,前年他購買了一處套二房,由于第一次買房,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沒有注意房屋配套的暖氣、水、電等設施的正式開通時間。結果在去年入住時,自來水仍未開通,用電則是臨時電,而且他家至今沒有用上集中供暖。對此開發商經常以合同沒有約定開通日期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而他也因合同沒有約定無法維權。對此,有關法律人士稱,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配套設施的開通日期,購房者缺少確定開發商違約的文字性依據。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別忘約定配套設施的開通日期,以免給日后入住留下隱患。同時,目前在島城使用的新版本合同條款比舊版本合同約定更為詳細,只要購房者仔細逐條簽訂,就能有效減少購房糾紛。另外,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居住條件,因此建議購房者在合同中加上一句“房屋交付時基礎配套設施可以滿足居住”,這樣購房者就可以底氣十足地維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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