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購房合同簽了房還能退?
1、開發商沒有履行法律規定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 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依據有關規定,開發商銷售房屋,必須已經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手續,報請行政主管機關批準,取得"五證",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開工證】、【商品房銷售或預售許可證】。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尤其是開發商必須依法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置業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
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很多情況下是其所開發項目的非法性),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商品房預售行為中,其目的是吸引置業者搶占市場,彌補資金不足。常見的是開發商利用宣傳材料或媒體,對房屋的特定事項或其他相關情況(公共設施、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等)進行不實或夸大的宣傳,如果這些商業吹噓具有清楚、明白的質量標準或實質內容,如"小區內商場、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齊全"、"三分之一公共綠地面積"等,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即構成欺詐。如果只是無實質內容,如 "理想居所"、"置業首選旺地"、"升值潛力巨大"等則不構成欺詐。當然,是否認定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3、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撤消,要求退房。
例如,某開發商與置業者訂立的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置業者應按規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未付,經開發商書面催告10日后,仍未付款即視為違約,所有已交樓價款不予退還,開發商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將房屋另售他人,而對開發商的逾期交房卻規定了種種詳而不漏的免費事由。從這些條款中可以看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顯失公平。對于此種合同,置業者可以在訂立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予以撤消,法院判令予以撤消的,雙方應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即置業 者有權退房,開發商應返還置業者所交付的樓款和定金及其利息。
4、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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