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展商不得采取哪些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2、在發展商處購房時,發展商應當明示那些事項?
(1)開發資質和營業執照;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經批準銷售的平面圖、立面圖;
(3)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4)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5)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6)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和付款辦法;
(7)商品房預售的專用賬戶;
(8)物業管理事項;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3、發展商應當提供哪些文件以供買方查閱、復印或摘抄?
在新版《深圳市房地產賣買合同(預售)》中已約定,賣方應向買方提供查閱、復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1)賣方與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深地合字( ) 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 號補充協議或者《房地產證》;
(2)《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三)主管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分戶平面圖及房屋面積測繪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