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賠償寫進合同
在房地產行業,有關房屋質量責任的問題一直是各方爭論不休的焦點,從開始時由政府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到后來政府退出,進行開發、設計、監理、施工四方論證,實行“竣工備案制”,再到后來一些開發商自發倡導的“工程質量擔保制度”,直到日前建委下發通知,要求將“房屋質量賠償寫進合同”,有關房屋質量的職責問題一步步地清楚起來。從本次建委的通知不難看出,房屋質量賠償寫進合同,實際上就是由開發商首先對質量負責。
建設部今年初曾出臺《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建設單位(含開發商),是住宅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建設的住宅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對此,北京市建委于近日做出補充條款。條款規定,“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與購房者還應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條件、雙方對工程質量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據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解釋,根據建設部的要求,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都應在開發企業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以條款形式明確規定。在保修期內發生的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由開發企業負責查明責任,并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另外,為了維護業主的權益,北京市還特別要求,開發單位委托物業管理部門處理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向業主出示書面委托書。據了解,房屋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在質量問題方面的責任,明確約定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辦法??墒官彿空咭罁贤玫鼐S護權益,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買賣雙方出現糾紛時進行裁決。
北京市建委有關負責人強調,“住宅工程質量出現問題,首先是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是第一責任人,發生經濟賠償時開發商首先應該進行賠償,這一點必須明確,否則很容易造成市場的混亂。?據悉,北京新華聯家園已在京城率先響應建委的這一規定,從5月1日起,凡在新華聯家園簽購房合同的消費者均可與開發商就房屋質量賠償條款寫進購房合同。該項目營銷總監陳海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新華聯之所以歡迎此規定,是因為任何條款都是“雙刃劍”,“質量賠償條款寫進合同”表面看起來對開發商不利,實際上也為開發企業省卻了不少麻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房屋真的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肯定脫不了干系。但最讓開發商頭痛的是個別業主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拿質量問題“說事”,并以損害企業信譽為要挾。所以將賠償條款明確下來對買賣雙方都是有好處的。
對于建委下發的《通知》,專家認為顯然能更好地維護絕大多數購房者的合法利益,但其操作性還有待完善。因為通知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如果不按此通知進行約定該怎樣處理。同時也沒有明確監督約定的具體部門。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認為,房屋的質量問題一般肉眼很難看出來,因此最好經過有關權威部門的鑒定。如果權威部門認定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這樣開發商應該允許購房者退房、換房并給予賠償。如果房屋質量沒有問題,只是帶有一些瑕疵,如精裝修房中的一些小問題,開發商應該派遣單位領導人員在現場及時解決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