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區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成,因開發商的原因,居民的房屋產權證長期未辦下來,導致居民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及遺囑公證等諸多事項受到影響。
此外,小區還經常發生房屋漏雨、上下水管堵塞等問題,居民們經常找物業維修,但還是老出問題。多年來,一些居民便以不交物業費來對抗開發商與物業公司。
今年年初,開發商通知居民,可以到小區物業公司領取各自的房屋產權證了。可當居民們興沖沖地到物業領取產權證時,物業卻以通告形式告知:各業主需一次性結清以往拖欠的物業費用才能領證。
一些沒交物業費的居民感到很不合理,他們來到豐臺區和義街道司法所,詢問物業強行扣發產權證是否合理?
司法解答
司法助理員曹小燕解答,物業以交納物業費為條件強行扣發業主的產權證是不合法的。
業主已支付全部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包括向業主交付房屋產權證。
開發商在辦理好產權證后,應自己履行交付義務,若非經業主同意或認可,無權委托物業公司代為履行。
業主與開發商形成的房屋買賣關系,和業主與物業公司形成的物業管理關系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開發商必須向業主交付房屋及相應產權證,而不能交給物業,讓物業以產權證換取物業費,這是一種侵害業主權益的行為。
業主與物業公司關于物業費的糾紛,應通過其他合法手段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