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一般質量問題時 出賣人應當在保修期內承擔責任
如果房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而和出賣人解除合同,可以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當房屋存在一般質量問題,買受人就可以退房,這樣不利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最高院《解釋》第13條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這些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業管理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委托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商品房保修期是從房屋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和最低保修期為: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1年;管道堵塞2個月;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商與用戶自行約定。最高院《解釋》第13條同時還規定: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