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二)避免累訟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種法律關系,對一種法律關系認定無效后,經常會影響到其他的法律關系,因此在無效合同的處理上可以考慮盡可能全面協調,減少訴訟程序。比如在確權案件中同時存在房屋抵押關系和房屋買賣關系,如認定買賣關系有效,抵押關系無效,這種無效處理如不存在返還房屋或賠償損失的問題,應責令有關當事人終止他項權利登記備案,以保證買賣關系的確認。?
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日臻完善,過去由于對房地產活動預見不夠,普法不得力,引致許多遺留問題,應實事求是地看待。只要遵循立法原則,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本,靈活執法,就能夠妥善處理好這一類糾紛。當然,這只是針對海南特區特殊的過渡時期所產生的糾紛采取的一些特殊的合理、靈活的處理方式,在房地產市場步入正軌,相關法律法律普及廣泛之后,應該嚴格的依法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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