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開發商通知交房時,30多名購房者集體拒絕收房。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具備投入使用條件,購房者有權拒收,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2004年8月,福州一房地產公司與孫女士等30多名購房者分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者以按揭方式支付購房款,開發商在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符合約定的商品房。合同約定,商品房在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開發商應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開發商要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合同簽訂后,購房者依約交付購房款。一直到2005年12月31日,開發商才向購房者發出交房通知。在進行驗收交接時,由于開發商無法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購房者認為房屋質量沒有達到要求,集體拒絕接收房屋。直到今年5月10日,工程通過消防驗收后,購房者才正式接收房屋。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福州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在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的情況下,開發商通知交房是向購房者交付質量不合格的房屋,購房者有權拒收,因此導致逾期交房后果要由開發商承擔。
廈門市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指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賣方應當按照約定提供無質量瑕疵的房屋,房屋不僅要符合約定的面積、通風、采光等條件,還要符合國家法律對商品房質量的強制性要求,否則,購房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并按照約定追究開放商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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