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依以上規定,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該如何理解?出賣人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如果只是一般的商品房質量問題又該如何處理呢?
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1.一般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
所謂修復責任,是指商品房出賣人對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瑕疵進行修理并達到質量要求的責任。該解釋使用了“修復責任”這一概念,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的“保修責任”措辭有所區別。“修復”一詞重在強調修理的結果,“保修”一詞強調了出賣人的作為義務—修理,對修理的結果似乎并沒有明確的要求。
2.因商品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并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但以上“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中何謂“嚴重”,司法解釋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因此,質量問題是否嚴重,成了一個見仁見智的主觀判斷。發生糾紛后,法官可能結合房屋價格、是否可以修復、修復成本、影響的頻度等情況考察。在此無法做一個確切的判斷,購房者認為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使用的,只能先追究責任或起訴了再說,是否嚴重交由法官判斷,即爭議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3.商品房主體結構不合格,買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并可請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建設部《房屋接管驗收標準》第4.5.1條《主體結構》編對商品房主體結構的質量標準進行了規定。
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是指不能通過商品房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情形。《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是指通過商品房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房屋,購房者仍然認為其質量不合格,并申請相關工程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后發現確屬不合格的,即適用該條需進行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