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一般規定
1. 提供服務依據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律師承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業務服務質量,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師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業務參考。
2. 適用范圍
律師為不同的當事人辦理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非訴訟服務、承辦質量糾紛訴訟或仲裁案件,可參考本章。
第二節為建設單位提供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服務
1. 發包階段
律師應提示建設單位為確保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在招標文件和有關工程合同(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中應明確工程質量標準,除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外,還應約定建設單位特別要求的工程質量標準,以及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約定標準的處理方式與違約責任。對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費用或增加的費用以及如何支付應作具體約定,如采用固定價格計價方式,要明確達到質量約定標準的相應費用是否已包括在固定價格范圍內。
2. 勘察階段
律師應提示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單位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原始資料,且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律師應幫助建設單位與勘察單位在委托勘察合同具體約定勘察單位的責任,尤其是違約責任。按《建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勘察單位必須對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如違約影響工程質量應承擔相應責任,其責任范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3. 設計階段
律師應提示建設單位必須向設計單位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
4. 施工階段
律師應提示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經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且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 竣工驗收階段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組織竣工驗收。律師應提示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建設單位在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之前使用,律師必須以書面方式提醒建設單位因此會造成的法律后果,并應提示建設單位,可采取的對策可簽訂部分驗收協議或項目驗收協議,以規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6. 建設工程質量備案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在質量通過驗收后應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律師應提示建設單位及時辦理質量備案手續。
第三節為勘察設計單位提供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服務
1. 為勘察單位提供的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服務
律師應提示勘察單位應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2. 為設計單位提供設計工程質量的法律服務
律師應提示設計單位應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節為施工單位提供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服務
1. 施工階段
律師應提示施工單位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 竣工驗收階段
律師應提醒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對竣工驗收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五節為監理單位提供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服務
1. 實行監理的工程
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律師應注意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 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