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點評:
購房者在房屋交接時發現質量瑕疵的,要不要拒絕收房?這要看房屋是不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如果約定的條件如取得交付使用許可證、提供二書等條件已具備,則不能以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收房,否則相應后果當由自己承擔。妥當的做法是房屋進行接受,但在交接書上標注問題,即有條件簽收。當然如果能夠達成開發商限期整改然后收房的約定最好。
案例
新房漏水拒絕收房 告交房違約判駁回
一夫婦購買了一處聯體別墅,驗房時發現地下室漏水而拒絕收房,在置業公司表示可以維修的情況下該夫婦仍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追究置業公司逾期交房違約金近18萬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楊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
2007年9月,楊先生夫婦在近郊購買了一套面積180平米的聯體別墅,總價160余萬元。雙方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按約定楊先生夫婦支付30%的購房款。2008年3月,該置業公司發出交房通知書,楊先生接到交房通知書后即驗房,他到了屋內發現墻面空鼓等存在質量問題,故當天沒有辦理交房手續。時隔一年多,楊先生再次去驗房時發現之前提出的質量問題沒有得到整改,而且地下室有積水。為此,置業公司立即與開發商聯系進行維修,經檢查維修滲漏問題得到解決,但楊先生堅決認為是房屋質量差,拒絕驗收。并于2010年2月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置業公司支付從2008年3月始到2009年9月的違約金17.9萬余元。
置業公司認為,房屋經竣工驗收具備交付條件,且置業公司已向楊先生履行了交房的通知義務。楊先生時隔一年多再到房屋現場,置業公司并不知道該房屋漏水情況,而現已修復,楊先生應當收房,并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該房屋構成違約,故楊先生要求置業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就買賣房屋簽訂的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該合同約定,系爭房屋交房條件為: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被上訴人對該房屋設定的抵押已經注銷;被告已按規定繳納了置業維修基金。該合同并約定被告在交房時應出示上述證明文件,并向原告提供《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否則,原告有權拒絕接收系爭房屋。現被告交房時已經符合上述預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房屋存在地下室滲水等質量問題,均屬于房屋質量瑕疵,并非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故原告可以就房屋質量問題依約主張權利,但原告以房屋存在質量瑕疵為由主張房屋尚不具備交付條件,缺乏依據,因此原告拒絕接收房屋并就此主張被告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駁回了原告楊先生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