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可先進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并賠償損失,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一般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購房者可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的規定,可請求其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甚巨,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先請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檢查,在取得房屋質量鑒定不合格的證書后,可要求開發商予以退房,對因此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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