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顯示:我在2011年8月購買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原定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收房,收房時發現房子質量有很多問題:衛生間有滲水現象,墻壁多處空鼓。我隨后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開發商很快進行了整改。過了兩個多月,我再次來查看,發現漏水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在開發商的承諾之下,先后又經過了三次維修直到今年10月才整改好。當我再去物業公司拿房子鑰匙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物業費需從2013年5月份開始收取,不繳納物業費就拿不到鑰匙。之前我鑰匙都沒拿,也沒正式收房,物業費怎么從2013年5月份算起?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本來就給我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整改期間的物業費還要自己承擔,哪有這樣的道理? 林先生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熱線律師回復:依據《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物業買受人在查驗收房時物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購房合同約定的條件,整改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律師認為,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能驗收合格而導致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房,業主沒有支付物業費的義務,物業費應當由開發商承擔;而且,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已經違反了購房合同的約定,林先生還可以根據購房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約定,追究開發商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