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被購房者告上法院索賠。開發商辯稱,逾期交房是“5·12”汶川地震所致。昨天,記者從市三中院獲悉,該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判開發商違約,并賠購房者8872元。
工地遇地震停工一個月
2007年10月19日,陳某誠(化名)與重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房產公司開發的,位于墊江縣桂溪鎮人民西路桂冠花園的商品房一套,房款16萬余元。購房合同中約定:房產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前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并書面通知陳某誠接房;如遇不可抗力,房產公司在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對方,可據實延期;如房產公司違約超過30日后,應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陳某誠按約定交納了相應購房款。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大地震,次日,墊江縣建設委員會發出通知,要求各房產公司停工排查安全隱患。一個月后,墊江縣建委口頭通知房產公司復工。
原告認為對方找借口
同年12月底,房產公司開始陸續交付該項目的房屋,但一直未書面通知陳某誠接房。據悉,直到去年4月,房產公司才通過了相關部門的竣工驗收。隨后,陳某誠將房產公司告上墊江縣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房產公司當庭辯稱,逾期交房是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該公司與陳某誠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所設定的通知義務,違反立法本意,不可抗力事件一經發生,當事人即享有法定免責權利,故該條款無效。
“就算因地震,也只停工1個月,為啥要延期4個多月才竣工驗收呢?”陳某誠認為,開發商在找借口。
一審二審均判開發商違約
開發商延遲交房的行為,能否因汶川地震這一因素部分或全部免責呢?答案是否定的。一審法院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盡管有汶川地震的影響,但不是唯一原因,開發商也沒證據證明地震是導致延期的唯一原因。而且,經查,開發商也沒將“受不可抗力影響的情況”及時通知購房者,因此,開發商的行為構成了違約,應支付購房者陳某誠逾期交房違約金8872元。
一審宣判后,房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今年9月底,市三中院二審決定維持原判,駁回其上訴。
法官說法
就算遇不可抗力影響
開發商都應及時告知
昨天,針對本案開發商的辯解理由,市三中院承辦法官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這一通知義務,則對于此類損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