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逐步走高,房產商逾期交房進而轉化為不想再把房子交給購房人的糾紛越來越多。昨天,楊浦區法院就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03年9月6日,市民杜先生和一家房產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約定:在2004年5月15日前,房產商應將房屋交付給杜先生并辦出小產證,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交付,房產商須向杜先生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一計算。如果逾期超過60天 還沒有交房,杜先生有權選擇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之后,杜先生向房產商支付了房款。
但到了交房日,杜先生卻一直不能取得產權證,房產商也沒有交證的意思。今年1月6日,杜先生把房產商告到楊浦區法院。
在法庭上,杜先生提出,房產商未按期交房,應當支付他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萬余元。面對杜先生的指責,房產商辯稱,雖然延期交付房屋,但根據合同約定,違約金只能按違約后的60天內計算,因為逾期交房60天,杜先生只能選擇單方面解除合同,所以不同意杜先生的訴請。
法院認為,杜先生已支付了房款,但房產商至今未辦好交房手續,已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房產商支付原告杜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萬余元。判決后,房產商不服,提起了上訴。
法官點評:
結合此案,主審法官表示,近期楊浦法院還接到了類似案件20多起,多數都是因為房產商或通過中介賣房的個人在房屋漲價后不愿交房引起的。而此類案件的關鍵就在于售房合同的具體約定。
此案中有一點需要引起買房人的注意:合同約定逾期交房超過60天杜先生可以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這是他行使其權利的選擇,而不是必須的義務,而且這樣的約定看似有利于買房者,但卻在一定程度上為賣房者提供了規避責任的嫌疑。所以,杜先生既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律師支招
房價漲賣方“賴賬”買房人如何預防
律師表示,由于目前房市持續旺盛,不少房產商和賣房者為了在房價抬高后賺取更多的利潤,寧愿毀約也不愿交房。為此,買房者就更應該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多長個心眼。
他建議廣大買房者在簽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條款的完善:第一:完善違約責任的條款,特別是造成房屋無法交付時,責任方的賠付該如何約定。例如此案中,如果當時杜先生和房產商在合同中不光約定60天后他可單方面解除合同,還應該約定房產商由于自身原因無法交房時,杜先生一旦解除合同了,房產商應付什么樣的責任,否則只是解除合同,房產商就無須承擔其他責任了。
第二:簽訂合同時不妨對解除合同的期限也做相應的約定。這不僅可以使得消費者在交易無法繼續的情況下有更好的依據,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分因買房者故意拖延時間,增加賣房者的賠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