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劉先生在大連甘井子區看中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合同中約定交房日期為2008年8月20日。到了交房日,劉先生找開發商要房,開發商卻告知由于房屋質量問題,要等維修好以后再交房,直至2009年6月15日開發商才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由于交房時間延期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劉先生非常生氣,想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但合同中僅約定違約金,卻沒有寫明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標準,于是他來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對策。
律師點評:遼寧論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專業律師告訴劉先生,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業主在購房后遇到開發商重大違約的情況,通常可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賠償損失;二是繼續履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當然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二者并用總額要以實際損失額為限。業主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如今房價攀升,房源難尋的情況下,解除合同而重新選擇購房對劉先生未必有利。
因此,劉先生應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較為適宜。本案劉先生雖未與開發商約定違約金數額,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數額或損失賠償額的標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其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因此,可以要求開發商依照該標準支付違約金彌補劉先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