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5年前我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合同約定:開發商于2000年2月30日交房,并答應辦出大產證。但是直到2003年5月大產證才辦出來。我想要開發商賠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但擔心訴訟時效是否過了?
律師答: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若超過訴訟
時效,當事人就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我國法律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算起,訴訟時效為兩年。
你的訴訟時效應從2000年2月起計算至2002年2月,而不是拿到大產證后才算起。超過上述期限,你就喪失了勝訴權。
但如果你在2002年2月之前就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訴訟時效就從你主張的日期起重新計算兩年。當然,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你的主張,如掛號信等書面證據,打電話口頭說說一般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