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遠親不如近鄰,可極少數鄰里之間卻因瑣事互不相讓,當矛盾發生時,沒有互諒互讓,妥善解決,反倒將事態擴大,其結果往往是得不償失。
2012年8月,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在村委會組織雙方調解時,發生打架糾紛,相互扭打,導致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原告劉某經永善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手皮肌裂傷,軟組織挫傷。在永善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506.21元。
法院審理認為,侵犯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在村委會組織雙方調解時,原、被告二人不但沒有及時阻止自家的人,也未互相體諒,反而參與其中相互抓扯,導致事態擴大,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存在同等過錯,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
編后語:“千里家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故事至今流傳。試想,如果人人都有“讓他三尺又何妨”的寬讓之心,那鄰里之間就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