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去年3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按合同規定應在2001年10月31日交房,并在2001年11月初收到辦理交房手續的通知。但因當時小區的正式道路未建,交房時應出具的《備案表》尚在辦理之中,因此不具備交房的條件,我也未辦理交房手續。
事過兩個多月,即2002年1月13日,我又收到房產商要求前去辦理交房手續的來函。我先后兩次赴現場查看房屋及室外的環境,發現所購房屋已竣工,且《備案表》已辦妥,但小區的正式道路依然未建,整個現場仍在施工之中。
鑒于以上情況,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求給予解答:
1、小區尚無正式道路,是否具備入住的條件?我未辦理交房手續,此做法是否在理?
2、房產商延期交房已屬違約,但其只同意計算到《備案表》的批準時間為止,而我個人認為應計算到小區正式道路建成之日,不知我的觀點對否?
律師答復:
您所說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的約定,不論小區是否有正式使用的道路,購房人都有權拒收房屋,開發商按照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內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以到取得《備案表》的時間為止的計算是正確的,不是以小區正式道路建成來計算的。超過約定期限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開發商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內容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如果開發商已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小區的房屋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已達到交付使用的條件。如果購房人對該表的內容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有關部門對該表的內容作出解釋,必要時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如果是因為建筑垃圾暫時阻礙道路或者是為種綠地和安裝健身設備的原因沒有及時修好道路,不能作為拒收房屋的理由。出現這種情況,購房人應和開發商協商解決,要求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道路障礙的問題,并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而不要采取拒收房屋的方式,否則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