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在龍崗區轉了半個多月,屈某偉終于選中了一套售價為776000元的三居室的住房。今年4月1日,屈某偉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認購書,屈某偉沒想到,正是因為這份認購書使他的安居希望落了空。
這份認購書約定了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屈某偉在簽訂認購書時須向房地產公司交付50000元定金。同時須于簽訂認購書后7天內,支付房款人民幣156000元(含定金);二是按揭銀行由該房地產公司酌情安排;三是屈某偉應在付清首期款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房地產公司的要求主動與按揭銀行辦理按揭相關手續。若屈某偉逾期未按房地產公司的要求辦理按揭相關手續,或因屈某偉提交資料不合格、資信狀況或其他原因導致按揭未獲批準,房地產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認購書,屈某已付給房地產公司的購房定金不再退回。
簽訂認購書后,房地產公司于今年4月18日收取屈某偉的106000元首期購房款。當天,該房地產公司告知屈某偉,因他在銀行有不良信用記錄,不能辦理按揭手續。屈某偉于當月19日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106000元首期款及50000元定金,房地產公司隨即返還給屈某偉106000元首期款,而50000元定金房地產公司拒絕返還。屈某偉遂于今年6月訴諸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定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15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房地產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深圳某銀行出具的《關于未給屈某偉辦理按揭貸款的說明》:“借款申請人屈某偉于今年4月18日向我行申請按揭貸款,經我行調查,該借款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不符合我行個人按揭貸款的準入條件,故我行未給予屈某偉辦理按揭貸款。”
法院認為,依照認購書的約定,屈某偉應于今年4月8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幣106000元,但屈某偉于今年4月18日才向房地產公司支付首期款,這期間房地產公司并未因他遲延付款而告知其不需支付,反而在屈某偉交款時予以接受而未提出異議。此后房地產公司退還首期款的理由是屈某偉在深圳某銀行辦不了按揭貸款,因此應視為屈某偉、房地產公司雙方對首期款的支付期限做了變更。故房地產公司稱屈某偉遲延付款,沒有事實依據,房地產公司不能據此不予返還屈某的定金。
關于按揭貸款銀行,認購書只約定“由房地產公司酌情安排”,銀行出具說明稱屈某偉不符合其個人按揭貸款的準入條件不予發放貸款,并不能說明屈某偉不符合其他銀行的按揭貸款條件,不代表其他銀行不給屈某偉發放按揭貸款,所以房地產公司認為屈某偉不能按揭貸款違約并以此為由不予返還屈某偉的定金,沒有事實依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房地產公司返還屈某偉的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