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買賣中,開發商應當根據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當開發商延期辦證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違約責任的,則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2、如合同沒有約定的,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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