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歸屬問題是目前社會生活的一大熱點問題。圍繞車庫的權屬問題、車位問題、收費問題,業主、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糾紛不斷,這方面的訴訟也不時見諸報端。不過,一般的情況都是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起訴開發商,或者狀告物業管理公司。然而前不久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開審的一起訴訟案件卻不“一般”。這起訴訟的原告是開發商,被告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訴訟的起源也正是車庫的所有權與管理權之爭。
車庫租售權起爭執
5月27日,常州當地一家媒體以《郝律師有話要說》為標題再次報道了前幾日開庭的開發商狀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侵權的這起案件。文中提到的開發商的代理律師郝律師,是常州東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郝秀鳳。郝律師針對前幾天該報在報道中的一些概念模糊的地方進行了澄清。并再次聲明:原告訴諸法律,并不是與被告在車庫車位問題上有什么“權屬之爭”,而是訴被告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侵權行為。
文中提到的小區名叫潤*半島花園小區,位于新的常州市政府南側,老城和新城的交界地帶,是常州的園林綠化示范小區。分兩期建成,共有19棟樓房。開發商是常州市潤*達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達公司)。
花園小區的車庫分為兩部分,樓房下面的車庫由開發商贈送給了全體業主使用,用于存放自行車、摩托車。這部分的面積約6093平方米。而停放轎車的車庫則是建在每棟樓房之間綠化帶的下面,約有1.5萬平方米。關于車庫的產權,開發商在2005年8月進行了權屬登記后,取得了上述車庫車位的產權。
此后,潤*達公司向小區業主出售或出租車位并收取轉讓款或租金。另據了解,庭審后開發商即從房產管理部門領到了紅本產權證。
但2007年2月15日矛盾發生了。這一天開始,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公司———常州市*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區室外公示欄和每幢樓各單元的公示牌內貼出公告。公告指出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在小區內擅自向小區業主出售或出租小區內的車庫或車位,并指出由于小區內部分地下停車庫的產權還未完全明確,請業主目前不要購買車庫或車位,要求小區業主將車位費和車位管理費繳給小區物業管理部。開發商覺得上述做法侵犯了他們的所有權,也聘請律師向業主發出律師函,告知業主潤*達公司是車庫的所有權人,要求將車庫費用交給潤*達公司。
潤*達公司認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公告嚴重影響原告向小區業主出售和出租車庫,并在已購買或租用原告車庫的業主中造成較大的混亂,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今年4月中旬,潤*達公司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在花園小區內消除給原告銷售和出租車庫或車位造成的影響。:
雙方的爭執導致業主們無所適從,他們有的將車庫的有關費用交給了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有的交給了開發商。
三大爭論焦點
開庭當天,旁聽席上座無虛席。雙方的律師圍繞以下幾個問題唇槍舌戰:
1、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律師首先對原告把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提出質疑。他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作為被告,要有獨立財產,而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自治組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律師反駁說,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的案子已屢見不鮮,既然可以作原告,那么就可以作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也有過明確的答復。另外,即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如果違法,也可以作為被告。
2、開發商是否具有處置地下車庫的權利
法庭上,原告律師出示了10份由常州房管局產監處頒發給潤*達房產公司的“地下車庫車位權屬證”。他們認為,地下車庫不存在權屬爭議問題。無論按照現在的法律還是積極實施的物權法,權屬登記和產權證是車庫所有權的合法憑證。關于管理權的問題,開發商有對車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權,在出售之前,當然就有對車庫的管理權。開發商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被告認為,小區的車位權屬不明,土地費用已分攤到業主頭上,所以地下的車庫應歸業主所有。他們認為,小區公用場地、計入共攤面積的車庫屬全體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無權出租或出售。這類車庫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租給業主使用,出租的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歸入小區維修基金。被告還認為,小區的車庫應由物業公司管理。
3、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是否侵權
原告律師認為,被告對原告出示的有關車庫的產權證明置之不理,在小區內張貼公告,宣稱地下車庫產權歸屬不明,影響了業主購買或租賃地下車庫,導致原告的經營受到嚴重損害,侵犯了原告合法租售地下車庫的權利。以至于原告的車庫目前處于非法侵占狀態,而且導致了小區停車的混亂。被告說,2006年5月,常州市消協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衡量車庫能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消費者購買車庫時一定要注意索取產權證。業委會認為,作為小區內的合法的自治機構有義務提醒業主注意購買車庫的注意事項,轉述消協的提醒,是善意合法的。
專家如何看
現實生活中,小區地下車庫車位的歸屬、管理問題帶來的麻煩已經讓業主和開發商頭痛不已。人們都期盼物權法實施后這個問題能夠好解決一些。那么,對于該案涉及的上述焦點問題,即將實施的物權法是如何規定的呢?曾參加物權法起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位的專家是這么看的:
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現行的各地法院和一些地方規定都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雖然沒有明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但該法第78規定:當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業主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關于車庫所有權問題,物權法規定:規劃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歸開發商所有,由開發商與業主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對業主權利的保護體現在三方面:一是車庫車位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二是“占用業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公有”(74條);三是物權法實施前有約定的依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