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目前的處境,居律師將其歸納為六點:
(1)無兵
除主任和委員以外,無其他工作人員。
(2)無薪
主任和委員都沒有工資。只有津貼,但必須從物業管理公司領取,業主委員會委員們究竟能替業主說多少話因此成為疑問。
(3)無人才
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大多數是離退休人員。老人的辦事效率和思維方式,加上受官場或官僚企業熏染的工作作風,使業主委員會往往為了辦一件事情而付出百倍的成本。比如,北京市海淀區的某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室大門的鎖被人用異物堵上了,業主委員會懷疑是物業管理公司干的,堅持用打官司的方法來打開大門。在這個業主委員會里,居律師也看到了年輕、果敢、思維縝密、作風干練的委員,由于是少數或個別,這樣的委員都不多說話,也不多管事。
(4)無安身之所
物業管理用房在小區規劃中一定是有的,是小區的公共財產,但這個公共財產在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的占有之下,若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看業主委員會不順眼,就不會讓出物業管理用房,或者將業主委員會趕出物業管理用房。
(5)無可管理的財產
小區的公共財產,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應當全部移交業主委員會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牢牢地占據著小區的全部公共財產,以致于業主委員會不知道自己該“管”什么。
(6)無可開支的資金
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2%的維修基金應當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費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收取,但“小區辦”只負責2%的維修基金的收取不負責移交,物業管理費仍然是物業管理公司挨家挨戶地向業主收取。
(7)有責無權,處境險惡
“公約”或“章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多項“職權”,沒有一項是真正的權利,“職權”其實都是義務或責任。
由于有責無權,難以為小區業主辦成一件實事,小區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漸失信任甚至產生猜疑;業主委員會若真正為業主辦事,必然得罪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甚至政府官員。在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政府官員組成的利益共同體里,不乏市井無賴、地痞流氓。得罪了這些人,客氣的話,到處告你的黑狀;不客氣的話,就放倒你。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居律師堅信:業主委員會,一定有坐上本來就是為他預留的小區物業管理的第一把交椅的那一天。這一天,不會很遠。
目前,業主委員會必須盡快完成下列緊迫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