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日前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近期已放開24項商品和服務價格。其中,對于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可以由業主委員會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服務質量好、收費標準低的物業服務企業。
隨著民眾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近幾年我國各地私家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而私家車業主的增多也導致小區停車問題凸顯。困擾業主們的主要癥結不僅表現在車位日漸稀缺、晚歸時“一位難求”,而且物業公司在車位管理中多保持強勢態度,包括隨意漲價、差別化收費、擅自改動公共地段功能、車輛安全保障不到位等,也引發了業主們的不滿情緒,甚至成為一些糾紛事件的導火索。
但對于一些物業公司而言,人工、水電費用的上漲也讓其頭痛不已,難免抱怨停車收費無法與成本開支相匹配,業主在車輛管理方面不能提供應有的配合。顯然,小區“業主”與“管家”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小區停車服務已成為其矛盾集聚的重要節點。
事實上,小區停車費可以拆分為土地使用費與保管服務費用兩部分,前者則根據性質不同又有所區分。依照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據此,業主與物業間需要協商討論的主要標的就在于小區公共場地停車的收益歸屬與分配,以及物業方在提供智能管理系統、車道規劃、衛生保潔、安全保護等服務后所應獲得的對價標準。依照法理,如果物業方存在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業主可以提出抗辯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然而在實踐中,業主通過這一路徑維權的成本較高,且取證、評估、申訴等流程較長。相形之下,以業主委員會為小區業主代言人向市場公開招標物業公司的途徑,更有助于體現業主自治的管理思路,并可通過“用腳投票”權全方位約束物業管理方日常經營行為,倒逼其自動提高服務品質、規范收費行為。可見,在由行政指導為主向市場化管理轉型的過程中,小區停車收費與服務將加速趨同,有助于業主意見的充分表達與汲取,是為化解居住區域停車矛盾的必然方向。
恰因此,規范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的核心抓手就在于規范業主委員會運作、培育成熟的物業服務市場。客觀而言,大型小區業主人數眾多、態度各異,自發形成合力需要經歷較多磨合環節。對此,居委會等基層行政部門以及房管局物業辦公室等職能機構應當發揮出積極作用,組織、指導各小區盡早召開業主大會,提高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產生效率、盡早為廣大業主代言發聲。
另一方面,對于物業服務監管,發改委此次強調了行業主管部門與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履行。但需要提及的是,面對規模日趨龐大的物業服務市場,僅依靠行政力量進行監督約束難免力不從心,且可能因有形之手干預過多而引發新的矛盾。
故而,主管部門可以考慮引入獨立、專業的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機構,憑借其豐富的經驗積淀、客觀的數據分析對物業市場準入與退出、項目交接驗收、品質評判、價格變動核定等做出更為公平的裁定,同時扮演起業主與物業雙方溝通橋梁的角色,將各種糾紛隱患消弭于萌芽狀態之中。(經濟學博士馬紅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