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價局明確表示收取配套費違規的情況下,收不到配套費的開發商樂山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美房產”)不僅不交鑰匙,而且準備告購房者———樂山市五通橋區市民羅女士違約。樂山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配套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該由規劃建設局對企業收取,而企業無權對個人收取配套費。樂山市房管局負責人也認為,開發商應該先交房。
事件:拒交“配套費”引糾紛
據代羅女士處理糾紛的楊女士介紹,今年4月21日,羅女士與嘉*美房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樂山市中心城區春華路“春華新居”的商品房一套,于5月29日辦理完公積金銀行按揭貸款相關手續。10月25日,羅女士去領鑰匙。工作人員拿出一張《業主購房交費情況核對單》,其中要求購房者交納“配套費”11100元。和羅女士同行的楊女士當即提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該條款,要求其提供收費依據和正式發票,并注明收費項目,但被開發商拒絕。羅女士沒拿到新房鑰匙。此后,代理人楊女士多次來到嘉*美房產要求對方作出合理解釋,但最終未果。
10月31日,羅女士接到一份《律師函》。函中稱,羅女士與樂山嘉*美房產4月21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銀行辦理按揭手續。但羅女士未在7日內向銀行辦理按揭手續,造成逾期付款,應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羅女士把問題反映到了樂山市房地產管理局。
房管局:開發商應該先交房
樂山市房管局副局長羅某華認為,即使房產公司要起訴購房者違約,也應先交房,否則購房者也可反過來起訴開發商。他希望房產公司在本周內給購房者一個答復。
樂山市房管局市場管理科科長譚某剛說,配套費的問題,有協議的按協議收,沒有協議的就不該收。所謂簽訂合同后7日內辦理按揭,購房者根本不可能辦到。比如這份合同,備案日期就已是合同簽訂后的第七天,更何況銀行還有一套繁瑣的審批程序。
開發商:按法律途徑走有結果再說
11月23日中午,記者來到嘉*美房產,多次請求辦公室陳主任聯系公司負責人接受采訪,但陳主任反復說,既然已經發了律師函,就按法律途徑走,有了結果再說。對于“配套費”問題,陳主任先是說“樂山市場都是這樣干的”,然后又馬上否認:“我沒有說過。”記者隨后撥打總經理王某的電話,對方沒有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