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已成為當前住宅小區內必有的公共設施,電梯內的廣告也是層出不窮、花樣翻新,但其收益去向卻一直鮮為人知。相關專家表示,作為公共設施,電梯廣告所產生的收益業主也應有份。
記者日前在廣西南寧市的一些住宅小區采訪了解到,大多數業主都認為電梯廣告應該是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自己既不清楚廣告收益的去向,也不清楚是否有關于收益分配的相關法規。
接受采訪的大多數業主都認為,電梯廣告的收益數額應該不會很多,他們也不在乎收益的去向,但也有業主表示希望知道電梯廣告收益去向。
物業公司對電梯廣告的收益則回應不一。有物業公司表示,收入來源是其商業秘密,不愿公開。少數物業公司則貼出告示,告知業主物業公司因運營成本高,故在電梯內做廣告創收,望能理解。還有一些物業公司表示,他們將電梯廣告所得的收入作為部分物業費或專項維修資金。
南寧市國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春說,根據物權法72條和73條的有關規定,小區建設區規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屬于業主共有。“利用小區公共設施打廣告所產生的收益也應當為業主共同享有。”他說,如果業主與房地產商簽訂的協議里規定電梯歸業主所有,廣告收益就應歸業主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