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該條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為一種特殊的復合性不動產所有權,其是關于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三者的結合。此三者相互依賴、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構成了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其中專有所有權指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共有所有權指業主依據法律、合同以及業主公約,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權利。共同管理權,屬業主成員權的范疇,指業主基于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體之一成員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構成的三要素中,專有所有權具有主導性,共有所有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割性,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全是建筑所區分所有權的內部權利,成員權則構成它的外部權利。三者之區別在于,內部權利主要是基于財產共有而發生的關系,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之“物法性”因素,而作為外部權利的成員權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系,更重要的是一種管理關系,因而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之“人法性”因素。